肇东市民政局处置养老机构发生新冠肺炎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3-01 09:39 浏览:3336次

为高效做好全市养老机构疫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疫情造成更大的损失,保障入住老人和员工的生命安全,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1、市级应急处置指挥组。设在市民政局,民政局局长李小平任组长,成员包括局办公室、福利股、低保中心,办公室设在福利股。

2、应急支援队伍。市民政局组建市级疫情应急支援和社会心理援助服务队。成员包括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

二、职责分工

1、市级应急处置指挥组,指导养老机构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并纳入本级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情况、物资需求和发生疑似或确诊病例情况。用于养老机构防控物资和技术服务资源的调配。

2、应急支援队伍对辖区疫情防控中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无法自我处置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援。应急支援队伍根据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状况,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调配,实施支援。

3、应急处置工作组,准确掌握辖区养老机构防控物资和防控技术需求,第一时间掌握养老机构疫情信息并上报本级联防联控机制,协调开展感染患者收治、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和病毒消杀工作。

三、工作流程

1、养老机构发生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后,立即按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和主管民政部门报告。并在疾控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发生可疑症状人员进行处置。

(2)如发生可疑症状人员不需隔离,养老机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开展正常运营。

(3)如发生可疑症状人员需隔离,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实施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随访健康状况,指导其监测自身情况变化,并随时做好记录。

(4)其他人员进入密切接触者居住空间时应佩戴口罩,口罩需紧贴面部,在居住空间中不要触碰和调整口罩。口罩因分泌物变湿、变脏,必须立即更换。摘下的口罩丢弃到指定处,并进行双手清洗。使用含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消毒剂,每天频繁清洁、消毒入住老人经常触碰的物品,如床头柜、床架及其他卧室家具。

(5)如发生可疑症状人员需送医,需由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及家属,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送医。

(6)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可疑症状人员和陪同工作人员正常返回生活区和复岗,但要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

(7)可疑症状人员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相关流程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8)可疑症状人员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的,养老机构应在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

(9)参与陪同护送的工作人员也应实施14天隔离观察。

2、民政部门接到养老机构发生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后,立即按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民政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立即协调卫生部门对可疑症状人员进行相关医学检测,组织养老机构做好隔离消杀相关工作,监督养老机构有效开展应急预案各项工作。

(2)可疑症状人员不属疑似或确诊病例的,民政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协助养老机构按疫情防控要求开展运营。

(3)可疑症状人员属于疑似或确诊病例的,民政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立即向疾控机构和上级部门报告。协调并配合卫健部门,对疑似或确诊病例进行隔离、转运、治疗。

(4)民政应急处置工作组应配合卫健部门调查、登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对密切接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养老机构全部人员14天隔离观察。

(5)民政应急处置工作组应配合卫健部门对养老机构实施病毒消杀工作、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处置工作。

(6)疑似病例未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经卫健部门同意后,民政应急处置工作组可宣布机构内可以解除隔离观察。

(7)疑似病例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民政应急处置工作组应配合相关部门对人员开展治疗,对养老机构进行应急处置,并视情况协助做好机构人员疏散安置。

(8)民政应急处置工作组配合工信委协调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各项资源储备,疫情发生后迅速调度相关资源给予疫情处置、专业照护支持。资源无法满足要求时,报请当地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时保障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资源调配。

(9)及时调派应急支援队伍,对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展开心理救助,稳定机构内老人及工作人员心理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