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肇政办规〔2021〕1号
- 文件标题:bet35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投注*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肇东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1-03-25
- 发布日期:2021-03-31
- 文件时效: 现行有效
bet35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备用网址-投注*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肇东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东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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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黑交规〔2017〕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东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省交通运输厅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开展对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的监督考核。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总路长+三级路长”责任体系,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加强农村公路安全和信用管理,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多种方式推动农村公路发展。监督公路管理和养护机构及乡镇政府的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县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及乡村级公路大中修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检查验收养护质量,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核定拨付乡、村级公路养护补助、奖励资金,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乡镇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路长制,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设立村路长和护路员,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范围。
第九条 市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审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要求落实相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绥化市、肇东市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养护成本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总额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
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四条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不低于80%,不得用于公路新建。自2024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继续执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协调建立“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严控债务风险。
第二十条 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市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局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等部门应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按照《黑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划定养护作业取砂、取土等料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转型发展等多元融合,推动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和养护水平。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按照国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证公路正常、安全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八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绿化规划,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公路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准确掌握农村公路、桥涵的抗灾能力,制定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施工警示闪光灯。
第三十一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县级公路、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级公路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桥涵安全检查,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轻微损坏、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加固;对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及时封闭桥梁,修建临时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禁行或绕行等相关标志。
护路员应当经常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各责任单位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包括水毁、翻浆、雪阻等)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三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县级公路和乡村级公路清雪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冬季清雪有关规定,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四条 结合“四好农村路”、美丽乡村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村屯过境路段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绿化、美化、香化,及时清除垃圾、积雪及占道物,彻底改善公路沿线村屯村容村貌。
第三十五条 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系,建立现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严厉打击超限超载、非法侵占、破坏农村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发挥群众力量参与路产路权保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层层签订管理养护责任书,全面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具体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通过季度、半年、年终检查综合评定。
目标考核内容、标准及补助奖励方式具体按照《肇东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挤占、截留、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肇东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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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5日印发